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智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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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智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智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通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許吳文通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134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洪培睿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