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債務人 李宏松 即 李國榮 即 李清士 代理人 趙興偉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2.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債務人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並說明債務人目前所有股票(含實體股票)之種類及數量。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4年10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說明該不動產之現值及提供相關鑑價資料(若該不動產曾經強制執行者,可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或向本院陳報願預納費用聲請鑑定。
5.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清冊及全部所有權部登記謄本。
6.債務人名下機車之行車執照。
7.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8.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9.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5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10.債務人配偶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1.債務人子女等3人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2.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及其他證明文件。
13.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4.債務人前於103年8月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5,344元之前置協商方案。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及原因,並提出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5.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106年1月間朋友資助生活費用5萬元。說明該朋友資助之原因、該資助係贈與抑係借貸,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若係借貸,應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16.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