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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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223號聲請人 陳育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岡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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