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因逃匿經本院於八十六年十月三日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迄今已逾五年。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許瀞心法官林家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