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80號原告 王明正 被告 陳右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這是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先前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09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這個裁定已經於109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到現在還沒有補繳,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