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89號原告 李青梅 被告 黃志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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