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3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蘇活大街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志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聿琦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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