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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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02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訴訟代理人 葉仲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5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真氣堂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101年2月29日│14,560元│GD0000000│││ 劉瑞龍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