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38號聲請人 焦齡瑢 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榮泰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陳榮泰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誤載為給付扶養費事件),已聲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因聲請人經濟拮据,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事證明確,非陳榮泰所能否認,聲請人應有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陳榮泰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案件概述單、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為證(以上均影本),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陳榮泰間請求離婚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