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4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4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字第49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世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五行內「(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2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五行內「(26日)」之記載,顯然有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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