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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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728號
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21,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