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4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縣林口鄉湖北村後湖56號之1,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戶政連線除戶資料可證。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子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