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 張立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並由聲請人預納。
二、補正聲請狀(含證物)繕本共4份:本件聲請人為法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茲有徵詢相關人等之必要,爰命聲請人提出聲請狀(含證物)繕本共4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