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 姚木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除權判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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