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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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雄自民國壹佰零貳年 陸月玖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等罪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有重度慢性精神障礙,1人獨居,且因無故外出造成本案殺人等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2年1月9日開始執行羈押,並於102年4月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確實重大,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2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梁智賢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