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上原告與被告盧健傳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說明二所示事項,逾
期未補正,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
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
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計算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主張之債權額之合計
數額(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日之利息暨違約金,非
僅計算本金)、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新北市○○
區○○段○○○號土地及其上2764建號建物)於109年7
月之交易價額,並以較低之價額依附錄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之差額(已繳納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二)被繼承 盧何招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如主文所示欠缺,有補正之必要。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