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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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救字第20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15日所為111年度桃救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