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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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救字第20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15日所為111年度桃救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潘昱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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