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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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字第145號

原告 曹玉蘭

被告 曾裕哲曾傳貴

法定代理人 曾新淵

郭湘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言詞辯論後,原告具狀表示已無訴訟必要故將請求撤回,並提出民事撤回狀,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雅菁 

歷審裁判

  • 斗六簡易庭 111 年度 六小 字第 145 號裁定(111.07.2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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