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字第145號
原告 曹玉蘭
被告 曾裕哲 即 曾傳貴
法定代理人 曾新淵
郭湘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言詞辯論後,原告具狀表示已無訴訟必要故將請求撤回,並提出民事撤回狀,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