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503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而原告雖記載被告住所設於「桃園市八德區」,然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1年6月17日自上址遷出,而遷入「新北市三重區」乙情,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3頁,個資卷)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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