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177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光佑

鄭明

被告 林讚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6,669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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