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59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翁愛惠 (原名: 翁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壹拾
萬零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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