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偵第308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9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貳小包(含袋共計 毛重玖 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金德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100年度毒偵字第987號、100年度偵字第3081號)確定在案,惟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2包(含袋共重9.4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同法第40條第
2項,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為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0年2月22日上午8時許,在臺南市○○區○○○街○○○巷46之1號住處內,以燒烤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為觀察勒戒完畢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0月3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987號、10
0年度偵字第30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216號裁定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足憑。而被告因本件為警自其身上扣得之安非他命12小包(含袋共計毛重9.4公克),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多合一毒品原物測試組初步檢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製作之涉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書1紙附卷可佐(見南市警刑偵字卷第0000000000號卷第14頁),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茲聲請人以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就扣案之上開安非他命12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核與案卷所附證據資料相符,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