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200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被 告 陳玉英
張國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非全部住居本院轄區,而兩造簽訂之抵押借款約定
書第11條,已就該約定書所生糾紛,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
該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