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太津豪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陸志堅 人上開當事人與被告珮群國際有限公司劉灼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係請求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係請求判命被告登報道歉,依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68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18,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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