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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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宣玉華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