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槍枝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規定之槍砲,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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