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兼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4166號案件執行時,經同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及居所地址合法傳喚、拘提未到案執行,復無另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顯已逃匿等情,此有傳票暨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存卷可憑,另聲請人業以99年甲○治執規緝字3095號發布通緝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無訛,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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