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41號原告 王薪斐 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複代理人 洪毓廷 代理人 林詠嵐 律師被告 翁家愷 (KarlChiaKyeU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