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24號

原告 洪綺蓮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陳妍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偉 等間因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應提出系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同巷13號4樓修復漏水之廠商估價單,依該估價單之工程費用加計新臺幣(下同)65,000元為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此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佩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