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72號

原告 陳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裘絲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見本院卷第3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於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見本院卷第5頁)後,尚應補繳4,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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