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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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71號

原告 楊春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鹽埔鄉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欲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上開土地全部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孫秀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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