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67號

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告 蘇心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因被告蘇心唯(原名 蘇逸凡 )業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死亡,請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之規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暨按承受訴訟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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