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67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告 蘇心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因被告蘇心唯(原名 蘇逸凡 )業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死亡,請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之規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暨按承受訴訟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