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請人 陳則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軒奕工程行
109年9月30日
44,100元
AA0500430
陳則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