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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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請人 陳則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軒奕工程行

洪國棟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桃園分行

109年9月30日

44,100元

AA0500430

陳則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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