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調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凡爾賽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核准設立之核備證明。
二、住戶管理規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