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晏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晏瑋犯如附表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1所示(聲請書附表1編號3「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7/07/02至107/07/04、編號6「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7/07/03至107/07/06、編號7「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7/06/20至107/07/06、編號8「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7/06/29至107/07/20、編號9「宣告刑欄」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5月2次、編號10「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7/06/07至107/07/14、編號12「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7/07/13至107/07/20、編號14「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7/06/12至107/06/13、編號15「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7/07/14及107/07/17至107/07/19),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編號1至17所示之案件,經各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此均有本件各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於附表1中所犯各案件中,依各案件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比較(見附表1編號17,本院判決日期為最晚之110年1月7日),可知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此外,各案件中最晚之犯罪日期為107年7月20日(見附表1編號12),而最早之判決確定日期則為108年4月16日(見附表1編號1),故可推知本件受刑人之各犯行均為各案件裁判確定前所犯,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本件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相符,合先敘明。
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有如前述,因此,本院定被告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即不得重於附表1所示各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及法規之限制,即有期徒刑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1編號2、4至5、9至12所定執行刑,加計其餘編號宣告刑後之總和及法規之限制,即有期徒刑30年)。本院審酌下列事項:
⒈本件受刑人犯罪內容均為擔任詐騙集團之提款車手(負責持
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由詐欺所得贓款之人)或司機,另依附表2編號1至17所示之受刑人犯罪時間,可知其均係在107年6月5日至107年7月20日間(各案之判決確定期間則為108年4月16日至110年3月10日,見附表1編號1至17),各罪犯罪時間相距不遠且罪質相同,侵害法益之效應類似。
⒉受刑人依附表1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已因各法院依刑法51條
規定更定應執行刑,而使刑度大幅縮減(本案被告各宣告刑之刑期總和達有期徒刑60年,因各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於附表1編號2、4、5、9、10、11、12、15等案中更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已然減少共24年8月之刑度。
⒊受刑人因此而獲犯罪所得共新台幣(下同)106370元、被詐
騙而損失之金額總和高達12,843,128元、各案之被害人人數總和為42人(參照本件各案判決書內容)。
併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後,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附表1: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1次有期徒刑1年8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07/11107/06/05、107/06/07107/07/02至107/07/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自第12417號屏東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71號等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屏東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5號108年度訴字第188號108年度訴字地246號判決日期108/03/25108/04/29108/11/13確定判決法院彰化法院屏東地院雲林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5號108年度訴字第188號108年度訴字第2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4/16108/05/23108/12/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730號屏東地檢108年度執保字第167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30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1次有期徒刑1年2月4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9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1次有期徒刑1年8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1次有期徒刑1年4月1次有期徒刑1年2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06/28至107/07/04107/06/21至107/07/01107/07/03至107/07/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139號等屏東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40號等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3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雄高分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108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決日期108/12/17108/12/11108/12/31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雄高分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108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1/31109/01/31109/0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4307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57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18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4月1次有期徒刑1年5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7/06/20至107/07/06107/06/29至107/07/20107/06/12至107/06/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866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52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47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23號108年度訴字第191號108年度訴字第1167號判決日期109/01/15109/02/26109/03/05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23號108年度訴字第191號108年度訴字第116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2/25109/04/01109/04/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63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45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93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次有期徒刑2年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1次有期徒刑1年4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7/06/07至107/07/14107/06/27、107/06/28107/07/13至107/7/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390號等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355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57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雄高分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87號等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號等108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日期109/04/14109/05/06109/07/28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雄高分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87號等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號等108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5/20109/06/09109/09/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343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37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726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1次有期徒刑1年4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7/07/15107/06/12至107/06/13107/07/14、107/07/17至107/07/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390號等新北地檢17年度偵字第37684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75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灣高院雄高分院案號107年度金訴字第56號等109年度上訴字第297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判決日期109/07/20109/10/27109/12/31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灣高院雄高分院案號107年度金訴字第56號等109年度上訴字第297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9/03109/11/24110/02/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728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0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11號編號1617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06/13107/07/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494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04號108年度訴字第132號判決日期109/11/25110/01/07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04號108年度訴字第13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10110/0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09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97號附表2:各犯行時間表編號罪名判決案號犯罪日期備註1詐欺108年度訴字第188號107/06/05、107/06/07共2罪2詐欺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87號等107/06/07-107/07/14共2罪3詐欺109年度上訴字第2978號107/06/12-107/06/134詐欺108年度訴字第1167號107/06/12-17/06/20共3罪5詐欺109年度訴字第204號107/06/136詐欺108年度金訴字第223號107/06/20-107/07/067詐欺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107/06/21-107/07/01共3罪8詐欺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號107/06/27、107/06/28共4罪9詐欺108年度訴字第27號107/06/28-107/07/04共12罪10詐欺108年度訴字第191號107/06/29-107/07/2011詐欺108年度訴字第246號107/07/02-107/7/0412詐欺108年度訴字第840號107/07/03-107/07/0613詐欺108年度訴字第125號107/07/1114詐欺108年度金訴字第106號107/07/13-107/07/20共3罪15詐欺109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107/07/14、107/07/17-107/07/19共2罪16詐欺107年度金訴字第56號107/07/1517詐欺108年度訴字第132號1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