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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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原告 王承封
指定送達:嘉義縣○○市○○路○段00號管理室被告 陳品睿
(另案在法務部○○○○○○○○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1年度訴緝字第6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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