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9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瓊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6,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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