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43號原告 林郁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泓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9,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67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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