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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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41號原告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鈺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5,6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卉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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