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雲林縣義庄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廖俊義 代理人 莊幸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彰化商業銀行西螺分行彰化商業銀行西螺分行109年10月23日100,000元K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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