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稅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1號原告 林榮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稅務局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本院111年度稅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