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82號
109年度訴字第7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繼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繼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繼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以109年度訴字第582、7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判決正本於109年12月10日送達被告一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582號卷第139頁),應堪認定。而被告固於109年11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刑事上訴狀僅記載:「聲明上訴,理由部分后補。」,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不補正者,本院將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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