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告盛佳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湖園觀湖澄湖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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