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67號聲請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10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訴外人多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多好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6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5年10月4日起至115年10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多好公司於93年2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1,870萬元,詎發生遲延繳納情形,依綜合授信約定書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餘欠之15,299,5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撥貸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