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0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高銘合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高添財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文雄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誌雄 (男,民國00年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東雄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巫玉媛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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