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2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劉昱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㈡債務人劉昱龍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0174元整及自民國109年0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2017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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