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78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1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17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昭賓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昭賓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9年度偵字第11073號││被告陳昭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陳昭賓於民國109年6月10日9時30分許起至同日9時50分許止││,在臺南市官田區南廍里某工地飲用保力達藥酒,明知飲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2M-1979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1時15分許,其││行經臺南市麻豆區南勢里176線23公里處時,因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員警並於同日11時1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昭賓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檢察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書記官黃怡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