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112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佳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務人於簽立系爭契約時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簽立契約時,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