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A.選任辯護人唐小菁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林韋岑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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