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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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告戊○○
號2樓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甲○○
丙○○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 律師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4號事件被告戊○○訴請被告甲○○、丙○○履行契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淑女